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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经理层成员的选聘权、职工工资的分配管理权等重要权力,通常被认为是现代公司制度下董事会的主要职能,而在央企董事会中,这些重要权力却往往收归上级管理部门。在深化改革背景下,为改变这一现状,把公司管理权力更多的交还给公司,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对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7年,国有公司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到2020年,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按照此前改革安排,董事会建设方面3项试点将在宝武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中广核集团开展,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将在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通号等中央公司的二级公司开展。围绕董事会建设,2018年的改革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不仅试点央企数量增加,董事会职权也会进一步下放。
 
2014年开始,国资委在中国节能、中国建材、国药集团、新兴际华4户公司启动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2017年将进一步完善原有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再选择3-5户公司进行试点,同时指导推动各地开展这项试点。同时,2015年国资委指导宝钢、中国节能、国药集团,由公司董事会选聘了5名副总经理,由新兴际华董事会选聘了总经理,实行聘任制和契约化管理。2017年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试点将在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直接监管的国有独资、控股的一级公司进行,国资委和各省市将分别选择3-5户公司进行试点。
 
【相关文件】
《对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国有公司实际情况出发,以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公司制度为方向,积极适应国有公司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依法规范权责,根据功能分类,把握重点,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中央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暂行办法》
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发布了《中央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暂行办法》,对评价内容进行了完善。董事会评价主要是规范性、有效性两个方面,评价指标由原来的13项精减为8项,进一步突出了对有效性的评价;董事评价主要是行为操守、履职业绩两个方面,董事评价指标由原来的12项减少到内部董事5项、外部董事8项。
 
《董事会试点中央公司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公司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而制定,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公司。
 
《对于开展落实中央公司董事会职权试点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领导12月30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叁十一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对于开展落实中央公司董事会职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指出,开展落实中央公司董事会职权试点,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中长期发展决策权和经理层成员选聘权、业绩考核权、薪酬管理权以及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等,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要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出资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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