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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就社会各界关切的《国有公司退出投资公司方式》适用情况等5个问题,国务院国资委进行了权威解答。
问题1:请问《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濒诲辩耻辞;超过&谤诲辩耻辞;一词是否含本数?对于国有控股公司持股比例为50,非国资公司持股比例50的公司,单从持股比例看,是否属于《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濒诲辩耻辞;国有公司&谤诲辩耻辞;?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
《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是对于规范公司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文件。其中第四条是为了明确公司主体责任,履行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职责,按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制公司进行了分类。对于符合32号令第四条情形的公司,其资产交易行为应严格执行32号令相关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其中,第四条第二款中“超过50%”,不包括50%。
根据您的问题,建议由国家出资公司结合32号令第四条规定进行判断。
问题2:请问对于32号令第十叁条&濒诲辩耻辞;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谤诲辩耻辞;中&濒诲辩耻辞;产权市场&谤诲辩耻辞;的定义范围?是否仅限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濒诲辩耻辞;新叁板&谤诲辩耻辞;是否在该范围内?持有的新叁板挂牌公司股权转让,还需要进场交易吗?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
一、根据《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中“产权市场”是指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开展公司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地方国有公司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在本级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二、新叁板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制公司持有的新叁板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按照32号令等有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问题3:请问,国有公司(国有全资)退出控股投资公司共有几种方式?是否包含股权转让、减资、公司解散?国企公司(国有全资)退出控股但未实缴的公司可否通过减资、公司解散的方式退出?上述两种程序是否需要报批?是否需要评估?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
一般意义上国有公司退出所投资公司,即为将所持投资公司全部股权对外转让,可以按《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规定操作。
公司减资、解散属于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决策的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按照《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规定执行。其中符合《对于优化中央公司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中&濒诲辩耻辞;公司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减资&谤诲辩耻辞;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
问题4:请问,32号令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产权转让以及公司增资审批权限的内容,同时在第三十一条、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又分别规定了审批非公开协议交易方式的权限内容。基于上述条款,如下解读是否正确:(一)在审批产权转让和公司增资时,先按照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分级次就经济行为进行审批。(二)在公司完成相应尽职调查、审计、资产评估备案等手续后,如需以非公开协议方式交易,则再行按照第三十一条、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规定内容分级次审批交易方式。(三)因公司增资经济行为审批以及非公开协议交易审批条件存在差异,那么资产评估按照经济行为审批层级决定核准备案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
一、根据您提出的问题,以产权转让为例,根据《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要求,公司产权转让原则上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并按照32号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批准。为了加快国有公司布局结构调整,支持国有公司内部重组整合,32号令明确符合第三十一条情形的产权转让经国资监管机构或国家出资公司审核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交易,不需要进场挂牌,并明确了批准权限和审核材料等要求。
二、涉及的资产评估备案按照《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相关规定执行,仅有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出资公司本级有评估备案权限。&苍产蝉辫;
问题5:《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公司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公司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公司审核批准。请问该条规定第二句中“国家出资公司内部”如何理解?“特定行业”包括哪些行业?非属同一公司集团内部的两个资产管理公司(均为国企)之间转让金融不良债权是否适用该条第二句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回复:
《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的“国家出资公司内部”指归属于同一国家出资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之间。“特定行业”是原则性要求,一般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有特定要求的行业。
(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国资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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